厦门一餐饮店因使用“龙头”二字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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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餐饮店因使用“龙头”二字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厦门一餐饮店因使用“龙头”二字被指侵权,法院判了!
(图侵删)

提到“老字号”品牌,很多人都觉得可以信赖。然而,一些商家为了招揽顾客,“借”老字号的知名度,打出了相似的宣传字样,混淆视听。两家商品引发了纠纷,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厦门老字号的案例处理结果。

事件经过:

鼓浪屿龙头鱼丸店于2019年成为首批“厦门老字号”,经过70多年三代人的经营。而就在同一条街上的小林餐饮店(化名)成立于2022年1月,同样主推鱼丸产品。

在店铺的迎宾台、灯箱等处,小林餐饮店使用“龙头鱼丸汤”“传承百年老工艺”的宣传语。一个是“老字号”,一个是“老工艺”,令慕名而来的游客经常分不清,在一些美食App上,有的消费者甚至在评论时也将两家店混淆。

因此,龙头鱼丸店起诉,称小林餐饮店采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小林餐饮店认为,双方使用了不同的字号、商标、装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龙头”是地名,此外还有领先者的意思,即使获得了注册商标,也应当严格限制保护范围,不应随意扩大。

案件审理:攀附“龙头鱼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龙头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两家店铺均在鼓浪屿龙头路上,销售地域范围也相同。

小林餐饮店作为同业竞争者,应知晓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更早存在的厦门老字号“龙头鱼丸”,但其仍使用“龙头鱼丸汤”“百年老工艺”进行宣传,而未使用其自有商标,普通消费者未必能区分,很可能误认为两家店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小林餐饮店攀附“龙头鱼丸”字号的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林餐饮店应立即停止对龙头鱼丸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菜谱宣传图片上标示“龙头鱼丸汤”字样,立即停止在其灯箱广告上标示“传承百年老工艺”字样;同时,赔偿龙头鱼丸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二审维持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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