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陵县一男子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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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今年53岁的南陵县男子王某某,2020年就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相关部门处罚过。但王某某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24年4月,王某某在禁渔区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相关部门当场查获。8月14日上午,南陵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价值折合人民币7689元,该款汇至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定账户。

非法捕捞水产品 南陵县一男子被判缓刑
(图侵删)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1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漳河干流南陵县籍山镇官洲村许窑段水域是禁捕区域,仍乘坐电动鱼鹰船,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南陵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渔获物8.65kg。经南陵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某使用的电鱼方法属于禁用方法,捕捞区域和时间属于禁渔区、禁渔期内。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称: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水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威胁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故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刑罚的同时,判令王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689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判令王某某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7689元,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渔获物交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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